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平凉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崇信县某火锅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12月21日,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崇信县某火锅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6日,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崇信县某酒楼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案
2023年1月20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崇信县某酒楼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7日,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崇信县某火吧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案
2023年1月20日,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崇信县某火吧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7日,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庄浪县南湖镇某餐饮服务中心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7日,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检查中,发现南湖镇某餐饮服务中心在经营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导致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回头看”检查,发现该店在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张贴了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海报和摆放了桌签标识,但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内容,且从业人员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没有明确告知、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致使有顾客就餐离去后剩余菜品较多,造成食品明显浪费,其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5.庄浪县韩店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案
2023年5月8日,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检查中,发现韩店镇某餐饮店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未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未提供打包服务,导致6名顾客就餐离去后剩余菜品较多,造成食品明显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回头看”检查,发现该店在经营场所及就餐场所张贴了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海报,但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内容,且从业人员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没有明确告知、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提供打包服务,致使有顾客就餐离去后剩余菜品较多,造成食品明显浪费,其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6.泾川县某面馆经营时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14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某面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经营场所内没有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员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同时,发现2桌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饭菜较多,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改事项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在接待消费者时,以推荐特色炒菜的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饭菜较多,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7.泾川县荔堡镇某酒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3年5月6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荔堡镇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提醒标识;店内餐桌上有顾客用餐完毕离开后,餐桌上剩余大量未食用完的菜品,造成严重的食品浪费,当事人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其责令整改,给予警告。2023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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